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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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者,除將登記之事項載於登記簿及刊登政府公報外,並應檢附登記簿謄本,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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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7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後,除將登記之事項載於登記簿及刊登政府公報外,還應檢附登記簿謄本,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這表示在製版權登記完成後,機關會將相關的登記事項記錄在登記簿上,並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公告。同時,機關還應該附上登記簿的謄本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申請製版權登記並獲得核准,專責機關會將登記事項記錄在登記簿上,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告相關信息。該機關還會提供登記簿的謄本給申請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其登記成功。
- 著作權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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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