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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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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專責機關准登記者,除將登記之事項載於登記簿及刊登政府公報外,並應檢附登記簿謄本,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7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後,除將登記之事項載於登記簿及刊登政府公報外,還應檢附登記簿謄本,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這表示在製版權登記完成後,機關會將相關的登記事項記錄在登記簿上,並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公告。同時,機關還應該附上登記簿的謄本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申請製版權登記並獲得核准,專責機關會將登記事項記錄在登記簿上,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告相關信息。該機關還會提供登記簿的謄本給申請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其登記成功。

  • 著作權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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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17 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者,除將登記之事項載於登記簿及刊登政府公報外,並應檢附登記簿謄本,以書面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