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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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如果海關查獲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的預錄式光碟輸出,海關可以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處以罰鍰並沒入其光碟,同時通知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令進行處理。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輸出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之預錄式光碟,經海關查獲者,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並檢樣通知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辦理。
立法理由輸出預錄式光碟經海關查獲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者,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罰鍰、沒入其光碟,以杜因取締疏漏而脫逸輸出之光碟,並責海關檢樣通知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辦理。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0901031 制定)
輸出預錄式光碟經海關查獲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者,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罰鍰、沒入其光碟,以杜因取締疏漏而脫逸輸出之光碟,並責海關檢樣通知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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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