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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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可文件;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未經許可。
- 2.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者,視為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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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條例實施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的事業,應在條例實施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可文件;如果未在期限內辦理申請,將被視為未經許可。同樣地,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的事業,也需要在條例實施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果未在期限內申報,也將被視為未申報。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光碟業者在合法的許可下營運,並加強對光碟業的管理與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在光碟管理條例實施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的業務,但在條例實施後六個月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可文件,那麼這家公司的行為將被視為未經許可。同樣地,如果某公司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的業務,但在條例實施後六個月內未向主管機關申報,那麼這家公司的行為也將被視為未申報。這些業者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可能被要求停止相關營運活動。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可文件;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未經許可。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者,視為未申報。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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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