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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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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可文件;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未經許可。
  2. 2.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者,視為未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條例實施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的事業,應在條例實施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可文件;如果未在期限內辦理申請,將被視為未經許可。同樣地,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的事業,也需要在條例實施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果未在期限內申報,也將被視為未申報。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光碟業者在合法的許可下營運,並加強對光碟業的管理與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在光碟管理條例實施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的業務,但在條例實施後六個月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可文件,那麼這家公司的行為將被視為未經許可。同樣地,如果某公司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的業務,但在條例實施後六個月內未向主管機關申報,那麼這家公司的行為也將被視為未申報。這些業者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可能被要求停止相關營運活動。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可文件;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未經許可。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者,視為未申報。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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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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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光碟管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光碟管理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光碟管理條例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