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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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
- 2.事業製造空白光碟,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 3.前二項申請許可及申報之程序、內容、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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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光碟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事业在从事预录式光碟的制造之前,必须先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经核发许可文件后方可进行制造。此外,如果是制造空白光碟,事前也需要向主管机关申报。关于申请许可和申报的程序、内容、应备文件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具体规定,则由主管机关定制。这意味着在从事光碟制造业务前,企业必须先获得相关的许可和申报,且必须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操作。 参考资料: 《光碟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49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 事業製造空白光碟,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二項申請許可及申報之程序、內容、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9010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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