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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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書、申報書、計畫書、具結書、變更申請書及換發申請書的格式由主管機關制定。根據該法條,申請光碟製造許可時,申請文件的格式應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依據最新的《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此法條的參考資料則應參考主管機關所公告的相關文件,如主管機關針對申請書、申報書、計畫書、具結書、變更申請書及換發申請書的格式所制定的相關指引或範本。
- 具結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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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