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光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1.07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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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依本辦法事先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 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事前申報。
-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有二個以上製造場址者,均應分別申請製造許可文件,並揭示於光碟製造場址之明顯處所。
- 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空白光碟,場區內應具備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始得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
製造空白光碟申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報書。
二、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三、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
事業經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具變更申請書事先申請變更。
事業名稱、營業所、光碟製造場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換發申請書。
二、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變更後之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四、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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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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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1.0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