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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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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具變更申請書事先申請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8條,一旦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核發後,若有需要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記載的事項,就必須先提出變更申請書並提前申請變更。具體該條法規的範例和參考資料無法得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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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 8 條規定:「事業經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具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