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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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經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具變更申請書事先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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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8條,一旦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核發後,若有需要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記載的事項,就必須先提出變更申請書並提前申請變更。具體該條法規的範例和參考資料無法得知。
- 業名詞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條文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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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