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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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負責人、事業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製造場所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換發申請書。 二、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變更後事業負責人或變更後製造場所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變更事業負責人者,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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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9條,事業負責人、事業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製造場所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住所或居所發生變更時,需要在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的十五天內,提交以下文件並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1. 換發申請書 2. 變更同意函影本 3. 變更後事業負責人或變更後製造場所負責人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果負責人是外國人,需要提供含有住所或居所資訊的身分證明文件 4. 如果變更的是事業負責人,需要提供無違反該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情況的具結書 5. 原核發的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這些規定的依據為《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9條。具體的範例可以是某公司因事業負責人變更,就需要提交上述文件並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以便更新公司負責人的資料。
- 業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五條第一款條文
- 具結名詞
- 核名詞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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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