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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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名稱、營業所、光碟製造場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換發申請書。 二、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變更後之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四、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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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10條,當事業名稱、營業所、光碟製造場址發生變更時,必須在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的十五日內檢附以下文件,向相關單位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1. 換發申請書 2. 變更同意函影本 3. 變更後的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情況可以免附。 4. 原核發的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這些要求是根據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10條的規定而來,可以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來說明。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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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