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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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包含以下事項:一、許可字號;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製造場所負責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四、製造場址;五、其他由主管機關所公告之事項。 若第2款至第5款記載事項有變更,事業應提前申請變更。此外,事業應該將第一項製造許可文件展示在場址的明顯位置上。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字號。 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製造場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事先申請變更。 事業應將第一項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包括許可字號等事項,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明定事業名稱等事項有變更時,事業應事先申請變更許可,俾主管機關確實掌握事業動態。 三、第三項明定事業應將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以利主管機關之查核。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3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包括許可字號等事項,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明定事業名稱等事項有變更時,事業應事先申請變更許可,俾主管機關確實掌握事業動態。 三、第三項明定事業應將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以利主管機關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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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