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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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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後,經發現其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者,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光碟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事業在取得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後,如果發現其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以上述案件為例,如果辰○公司在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提供的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後,經發現其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按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乃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為防止事業於申請時,提供不實情事者,致使主管機關依該資料而為違法之許可處分,爰予明定此種情形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0901031 制定)

按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乃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為防止事業於申請時,提供不實情事者,致使主管機關依該資料而為違法之許可處分,爰予明定此種情形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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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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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光碟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後,經發現其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者,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光碟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光碟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