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光碟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事業在取得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後,如果發現其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以上述案件為例,如果辰○公司在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提供的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後,經發現其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按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乃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為防止事業於申請時,提供不實情事者,致使主管機關依該資料而為違法之許可處分,爰予明定此種情形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0901031 制定)
按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乃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為防止事業於申請時,提供不實情事者,致使主管機關依該資料而為違法之許可處分,爰予明定此種情形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