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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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保存預錄式光碟之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及所製造之預錄式光碟內容等資料,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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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8條,事業在製造預錄式光碟時,必須保存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以及所製造之光碟內容的資料,保存時間至少為三年。這項規定要求事業確保保存這些相關資料,以便於日後的查驗與需求。這些資料的保存對於事業來說具有參考價值,同時也能提供相關當事人的權益保護。例如,在製造預錄式光碟時,事業需要取得權利人的授權證明文件,如果有需要可以進行相關查證,以確定製造預錄式光碟的合法性。此外,對於輸出著作作品等涉及著作權問題的情況,事業也需要遵守相關規定,並保存相關證明文件。這些規定對於保護著作權以及維護法律的執行具有重要意義。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事業應保存預錄式光碟之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及所製造之預錄式光碟內容等資料,至少三年。
立法理由有關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及所製造之預錄式光碟內容等資料,為主管機關查核及司法機關受理民、刑事訴訟重要資料,爰以明定,課予事業保存該資料三年之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31 制定)
有關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及所製造之預錄式光碟內容等資料,為主管機關查核及司法機關受理民、刑事訴訟重要資料,爰以明定,課予事業保存該資料三年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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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