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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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於製造許可文件上所載之場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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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事業在製造預錄式光碟時,應於製造許可文件所載的場址進行製造。換句話說,事業必須遵守製造許可文件上所指示的場址進行光碟的製造工作。不得在其他場址進行光碟的製造。 範例資料:例如,如果一家光碟製造公司在其製造許可文件上指定了台北市的場址,則該公司只能在指定的台北市場址進行光碟的製造,不能在其他地方製造光碟。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於製造許可文件上所載之場址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事業僅能於製造許可文件上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以利管理。其如有遷移,則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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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031 制定)
本條明定事業僅能於製造許可文件上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以利管理。其如有遷移,則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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