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製造空白光碟申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報書。 二、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三、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7條的規定,製造空白光碟時,申報時需檢具以下文件:一、申報書。二、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場合,可以免附具。三、同一場址有兩家以上事業製造空白光碟的情況下,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要申請製造空白光碟,他們需要填寫申報書並附上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的影本。如果該公司已經辦理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則可以不需要附上這些文件。此外,如果在同一個場址上有兩家以上的公司在製造空白光碟,則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來證明場區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完整的隔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