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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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事業負責人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製造預錄式光碟計畫書。 六、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七、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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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在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需要檢具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負責人是外國人,則需要提供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3. 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負責人是外國人,則需要提供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4. 事業負責人無違反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5. 製造預錄式光碟計畫書。 6. 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若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則可以免附提供此文件。 7. 若在同一場址有兩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則需要提供足夠的文件以證明場區具有獨立的出入口及完整的隔間。 參考資料: -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3月1日)
- 業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五條第一款條文
- 具結名詞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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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