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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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4條的規定,任何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或由主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的行政機關提出相關文件。具體文件的提出內容及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相關的指引或規定,以確保遵守相關程序。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例子來說明這條法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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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