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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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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應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行政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4條的規定,任何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或由主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的行政機關提出相關文件。具體文件的提出內容及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相關的指引或規定,以確保遵守相關程序。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例子來說明這條法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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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應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