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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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有二個以上製造場址者,均應分別申請製造許可文件,並揭示於光碟製造場址之明顯處所。
- 2.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空白光碟,場區內應具備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始得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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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兩項內容: 1.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製造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分別申請製造許可文件,並在光碟製造場址的明顯位置揭示。 2. 在同一場址如果有兩家以上的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空白光碟,該場區內應該具備獨立的出入口和完整的隔間,才能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的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的申報。 參考資料: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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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