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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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依本辦法事先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 2.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事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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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第 2 條》的規定: 1. 如果要從事預錄式光碟的製造,事業應先向相關機構申請許可,經核准後才能進行。 2. 如果要從事空白光碟的製造,事業應在事前進行申報手續。 範例:一家公司想要開始製造預錄式光碟,便需要先根據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准後方可開始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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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