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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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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法第10條的規定,專利師在以下情況下不得執行其業務: 1. 本人或同一事務所的專利師已經被相同案件的相對方委任辦理。 2. 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過的案件。 3. 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的相關案件。 根據裁判書中的資料,專利師法第10條規定了專利師在執行業務時的限制。例如,若專利師或同一事務所的專利師已經被相同案件的相對方委任辦理,則該專利師不能再次執行該案件的業務。此外,若專利師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擔任職務時處理過相關案件,或曾被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相關案件,則該專利師也不能執行相關業務。 至於具體範例,裁判書中並未提供與專利師法第10條有關的具體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0960614 制定)

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立法理由為使專利師公正辦理委任人所委任之事項,爰參酌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其不得辦理之業務。

  • 專利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0960614 制定)

為使專利師公正辦理委任人所委任之事項,爰參酌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其不得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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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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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法第 10 條規定:「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師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