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根據專利師法第10條的規定,專利師在以下情況下不得執行其業務: 1. 本人或同一事務所的專利師已經被相同案件的相對方委任辦理。 2. 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過的案件。 3. 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的相關案件。 根據裁判書中的資料,專利師法第10條規定了專利師在執行業務時的限制。例如,若專利師或同一事務所的專利師已經被相同案件的相對方委任辦理,則該專利師不能再次執行該案件的業務。此外,若專利師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擔任職務時處理過相關案件,或曾被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相關案件,則該專利師也不能執行相關業務。 至於具體範例,裁判書中並未提供與專利師法第10條有關的具體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立法理由為使專利師公正辦理委任人所委任之事項,爰參酌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其不得辦理之業務。
為使專利師公正辦理委任人所委任之事項,爰參酌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其不得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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