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受委任後,應忠實執行受任事務;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專利師法第11條規定了專利師在受委任後的責任。根據該條,專利師應該忠實地執行受委任的事務,並對任務的懈怠或疏忽造成委任人損害的情況承擔賠償責任。這表示專利師在履行職責時應盡到謹慎及認真的義務,以確保不會對委任人造成損害。在違反這一要求的情況下,專利師可能需要賠償受委任人所遭受的損害。根據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委任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此外,根據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且如果受任人得到報酬,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標準。這表示專利師應該在執行委任事務時遵從委任人的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處理。所以,在專利師受委任後,如果因為懈怠或疏忽而造成委任人損害的情況下,專利師負有賠償責任。
專利師受委任後,應忠實執行受任事務;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為加強專利師之責任及義務,爰參照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明定其怠忽職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加強專利師之責任及義務,爰參照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明定其怠忽職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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