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根據專利師法第12條,專利師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當的方式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的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刊登虛偽的廣告或恐嚇性的公告。 五、允諾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 根據以上資料,專利師法第12條規定了專利師禁止的行為。專利師不得欺騙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不能使用不正當的方式獲取業務,禁止洩漏或盜用委託人案件的內容,不得以虛偽或恐嚇的方式刊登廣告,也不能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執行業務。 這些規定保護了專利師的專業職責和委託人的利益,確保了專利專責機關的正常運作和公平交易秩序的維護。如果專利師違反了這些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懲罰。 參考資料: - 專利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07) - 專利師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55)
專利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專利師執行之業務攸關委任人之財產權益甚鉅,為保障申請人之權益,爰參照會計師法第二十二條、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刑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明定專利師執行業務之禁止行為。
專利師執行之業務攸關委任人之財產權益甚鉅,為保障申請人之權益,爰參照會計師法第二十二條、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刑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明定專利師執行業務之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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