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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2. 前項在職進修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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