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第12-1條規定了專利師持續在職進修的要求和相關事項。根據這條法規,專利師應該每兩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的證明文件。關於在職進修的具體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收費、違反規定的處理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主管機關與專利師公會進行協商並制定規定。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到專利師在職進修的內容和要求。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關於專利師在職進修的解釋或範例。
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前項在職進修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使專利師定期提升專業知能,爰參酌日本弁理士法第三十一條之二與我國會計師法第十三條、醫師法第八條及社會工作師法第十八條等,爰增訂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之規定;至於實施方式及執行細節,則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訂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使專利師定期提升專業知能,爰參酌日本弁理士法第三十一條之二與我國會計師法第十三條、醫師法第八條及社會工作師法第十八條等,爰增訂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之規定;至於實施方式及執行細節,則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訂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