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領有專利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利師名稱。
根据上述提供的信息,无法确定《专利师法》第13条的具体内容和解释。
非領有專利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利師名稱。
立法理由為保障申請人權益,爰參照心理師法第五條、醫師法第七條之二之規定,明定非領有專利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利師名稱。
為保障申請人權益,爰參照心理師法第五條、醫師法第七條之二之規定,明定非領有專利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利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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