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時,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應遵守我國一切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
根據專利師法第14條的規定,外國人若要在台灣執行專利師業務,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同時也必須遵守台灣的所有法令和專利師公會章程。 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台灣的專利師業務的品質,以及確保外國專利師在台灣的執業符合相關法規和行業標準。外國專利師在台灣執業時,受到與台灣專利師相同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並且需要遵守台灣的專利師公會章程。 有關此條規定的範例,我目前找不到具體的最新相關資料。 如果需要準確的範例或案例,建議參考台灣司法院或專利專責機關的相關案例或資料。
外國人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時,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應遵守我國一切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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