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二、專利之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 四、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五、專利侵害鑑定事項。 六、專利諮詢事項。 七、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二、專利之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 四、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五、專利侵害鑑定事項。 六、專利諮詢事項。 七、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