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師法第18條的規定,專利師公會應該設置理事和監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35人,而監事的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此外,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的名額也不得超過理事和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根據專利師法第3條第1項,經過專利師考試及格並領有專利師證書的中華民國國民,才能充任專利師。因此,理事和監事的選舉應該是由通過專利師考試合格並持有證書的專利師會員們組成的會員大會進行。 根據專利師法的立法理由,專利師法的目的是強化專利師的管理以保護專利申請人的權益。該法律的制定是為了配合推動知識經濟發展和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建立一個優質的環境。因此,專利師公會的組織結構和選舉方式都是為了確保專利師的專業品質和保護專利申請人的權益。
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參照律師法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規之立法例,明定專利師公會之理事會、監事會之成立及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至其選舉程序則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參照律師法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規之立法例,明定專利師公會之理事會、監事會之成立及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至其選舉程序則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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