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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2. 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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