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專利師法第19條規定理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的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而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專利師的良好管理和監督。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為利公會正常運作,避免公會之理事、監事及理事長久任所生之流弊,爰參照會計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地政士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心理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明定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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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公會正常運作,避免公會之理事、監事及理事長久任所生之流弊,爰參照會計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地政士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心理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明定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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