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師法第17條,專利師公會的組織區域以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域為範圍。此外,專利師公會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立一個公會據點。這表示專利師公會負責管理和統籌專利師的專業事務,並為專利師提供支援和保障。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例子,所以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專利師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設之。 專利師公會,以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依專利法第三條規定,專利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設專責機關辦理專利業務。按專利業務均屬中央機關辦理,且為求有效管理專利師,爰參照證券交易法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體例,於第一項明定專利師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設之,於第二項規定專利師公會以組設一個為限。
依專利法第三條規定,專利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設專責機關辦理專利業務。按專利業務均屬中央機關辦理,且為求有效管理專利師,爰參照證券交易法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體例,於第一項明定專利師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設之,於第二項規定專利師公會以組設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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