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師法第16條的規定,專利專責機關登錄的專利師如果有達到15人的數量,則應該成立專利師公會。專利師公會不能拒絕具有會員資格的人入會。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專利師公會是由專利專責機關依照專利師法第16條的規定成立的,目的是要促進專利師專業的發展和管理。公會的功能包括提供專利師之間的交流平台,推動專利師的專業發展和技術提升,保護專利師的權益等。公會的成員應該是登錄在專利專責機關的專利師,不得拒絕符合會員資格的人加入公會。 這是根據專利師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我所查閱的資料所得出的理解。請注意,法律解釋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文件以及實際情況進行,並且可能受到最新版本法律的修訂影響。因此,請以具體的法律文件和專業法律意見進行相關問題的解答和審查。
專利專責機關登錄之專利師,滿十五人者,應組織專利師公會。 專利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一、為使專利師從業人員採專業組織予以自律規範,參照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如登錄之專利師,滿十五人者,專利師應組織專利師公會。 二、依第六條規定,專利師須加入公會始得執行業務,為使專利師均能加入專利師公會,爰於第二項規定專利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一、為使專利師從業人員採專業組織予以自律規範,參照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如登錄之專利師,滿十五人者,專利師應組織專利師公會。 二、依第六條規定,專利師須加入公會始得執行業務,為使專利師均能加入專利師公會,爰於第二項規定專利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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