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利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任期、權限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八、專利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之方法。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專利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任期、權限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八、專利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之方法。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