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任期、權限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八、專利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之方法。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專利師法第22條」規定專利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多項事項,包括名稱及會址、宗旨、組織及任務、會員之入會及出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任期、權限及其選任、解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之規定、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專利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之方法、會費、經費及會計、章程修訂之程序、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範例: 根據專利師法第22條的規定,專利師公會的章程應詳細載明會員的入會及出會程序。例如,章程可以規定會員出會的要件及方法,包括需要提出書面聲明或進行相關程序等。這樣可以確保會員正確且符合章程的程序脫離工會。 參考資料: - 專利師法第22條
專利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任期、權限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八、專利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之方法。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公會章程乃是專利師公會運作之依循規範,爰參考律師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規定專利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以利主管機關監督。
公會章程乃是專利師公會運作之依循規範,爰參考律師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規定專利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以利主管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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