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決議事項。
根據專利師法第23條,專利師公會應將以下事項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的入會和出會情況。二、理事和監事選舉的情況以及當選人的姓名。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開會決議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專利師法第23條,《專利師公會內規》也規定了專利師公會應將上述事項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專利師公會內規》第8條規定了會員名冊及入會出會情況應由理事會定期報請主管機關。同樣地,《高雄市專利師公會內規》第11條也規定了理事和監事選舉情況應該向主管機關報備。至於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開會決議事項,需根據專利師公會的內規進行具體規定和報備。
專利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決議事項。
立法理由為使專利師公會之運作能受到監督,爰參考律師法第十九條規定,規定專利師公會應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及主管機關經濟部之事項。
為使專利師公會之運作能受到監督,爰參考律師法第十九條規定,規定專利師公會應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及主管機關經濟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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