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師法第24條,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於專利師公會的決議或行為,若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的章程,可以做出以下處分: 1. 警告:對專利師公會發出警告。 2. 撤銷決議:撤銷專利師公會作出的決議。 3. 撤免理事、監事:撤銷專利師公會的理事或監事職務。 4. 限期整理:要求專利師公會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理。 此外,根據該條第2款,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也有權做出第1款所述的處分。 參考資料: - 專利師法 第2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65&flno=24)
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按內政部為人民團體之主管機關,因而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如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應予適當處理,爰參考律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內政部得為之處分。 二、為使主管機關能有效指導、監督專利師公會,爰參照律師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亦得為「警告」及「撤銷其決議」之處分。
一、按內政部為人民團體之主管機關,因而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如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應予適當處理,爰參考律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內政部得為之處分。 二、為使主管機關能有效指導、監督專利師公會,爰參照律師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亦得為「警告」及「撤銷其決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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