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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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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法第24條,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於專利師公會的決議或行為,若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的章程,可以做出以下處分: 1. 警告:對專利師公會發出警告。 2. 撤銷決議:撤銷專利師公會作出的決議。 3. 撤免理事、監事:撤銷專利師公會的理事或監事職務。 4. 限期整理:要求專利師公會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理。 此外,根據該條第2款,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也有權做出第1款所述的處分。 參考資料: - 專利師法 第2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65&flno=24)

立法沿革 1

(0960614 制定)

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按內政部為人民團體之主管機關,因而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如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應予適當處理,爰參考律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內政部得為之處分。   二、為使主管機關能有效指導、監督專利師公會,爰參照律師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亦得為「警告」及「撤銷其決議」之處分。

  • 專利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960614 制定)

一、按內政部為人民團體之主管機關,因而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如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應予適當處理,爰參考律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內政部得為之處分。   二、為使主管機關能有效指導、監督專利師公會,爰參照律師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亦得為「警告」及「撤銷其決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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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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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法第 24 條規定:「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師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