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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利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書或未到會陳述者,得依現有資料逕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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