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書或未到會陳述者,得依現有資料逕行決議。
根據專利師法第28條,專利師懲戒委員會在處理懲戒事件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並限定在二十日內完成。如果被付懲戒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答辯書或未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根據現有資料進行決議。 以最新的專利師法為例,根據《專利師法》第28條,專利師懲戒委員會在處理懲戒事件時,應將通知送達回被付懲戒人,要求其在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如果被付懲戒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答辯書或未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根據現有資料做出決議。所以,根據這項法條,懲戒委員會有權在被付懲戒人未提出答辯書或未到會陳述的情況下,根據現有資料進行決議。 資料來源:專利師法 (最新修正 106年6月14日) 範例:根據法規,如果一位專利師在接到懲戒委員會的通知後,未能在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根據現有資料做出決議。例如,如果專利師因著急處理其他案件而未能提出答辯書,或者因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僅根據已有的資料達成決議。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書或未到會陳述者,得依現有資料逕行決議。
立法理由為使被付懲戒之專利師於懲戒事件審理時之權益獲得保障,爰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懲戒事件之處理程序,並賦予被付懲戒人限期提出答辯或陳述之程序。
為使被付懲戒之專利師於懲戒事件審理時之權益獲得保障,爰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懲戒事件之處理程序,並賦予被付懲戒人限期提出答辯或陳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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