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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利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2. 專利師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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