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師法第27條,專利師的懲戒處分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至二年,以及除名。如果專利師被警告處分達三次,將視為申誡處分一次;而如果申誡處分達三次,將另行處以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如果被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累計達三年,則將被除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專利師因違反專利師法的規定,經過警告處分三次,將視為受到一次申誡處分。再者,如果同一專利師先遭受申誡處分三次,則將被停止執行業務。最後,如果該專利師被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的累計達到三年,將被除名。
專利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專利師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師懲戒處分之種類。 二、對專利師之懲戒,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處分,爰參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第二項規定其懲戒處分之方式、種類及其受處分累計到一定標準時,則予更重之處分。
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師懲戒處分之種類。 二、對專利師之懲戒,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處分,爰參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第二項規定其懲戒處分之方式、種類及其受處分累計到一定標準時,則予更重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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