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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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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利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2. 2.專利師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法第27條,專利師的懲戒處分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至二年,以及除名。如果專利師被警告處分達三次,將視為申誡處分一次;而如果申誡處分達三次,將另行處以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如果被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累計達三年,則將被除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專利師因違反專利師法的規定,經過警告處分三次,將視為受到一次申誡處分。再者,如果同一專利師先遭受申誡處分三次,則將被停止執行業務。最後,如果該專利師被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的累計達到三年,將被除名。

立法沿革 1

(0960614 制定)

專利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專利師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師懲戒處分之種類。   二、對專利師之懲戒,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處分,爰參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第二項規定其懲戒處分之方式、種類及其受處分累計到一定標準時,則予更重之處分。

  • 專利名詞
  • 懲戒名詞
  • 申誡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096061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師懲戒處分之種類。   二、對專利師之懲戒,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處分,爰參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第二項規定其懲戒處分之方式、種類及其受處分累計到一定標準時,則予更重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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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法第 27 條規定:「專利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師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