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附則
>
專利師法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專利
代理人
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曾受
委任人
之
相對人
委任辦理
同一案件
。 二、曾在
行政機關
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專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任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執業及責任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公會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懲處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