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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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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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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代理人
違反前條、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準用
第七條
之規定或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
裁判
確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視其違規情節,為警告、
申誡
、
停止執行
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或
廢止
專利代理人證書之處分。
專利代理人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廢止其專利代理人證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執業及責任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公會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懲處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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