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40條規定如下: 1.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這意味著專利法在公布後的六個月內生效。也就是說,這段時間內,法律的相關規定開始生效,並可以適用於相關案件或事件。 2.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這項規定,專利法的修正條文分別根據不同的公布日期進行施行。例如,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的條文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而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的條文將在公布後的六個月內生效。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具體與專利法第40條相關的案例或範例。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爰酌修原條文第二項。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本次修正條文宜儘速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依原定施行日期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爰酌修原條文第二項。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本次修正條文宜儘速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依原定施行日期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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