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專利師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第九條所定之業務。
  2. 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於專利代理人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