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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律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第九條所定業務一年以上。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第九條所定業務一年以上。 三、經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之專利審查委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第九條所定業務三年以上。 依前項規定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免試,逾期不得申請。 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得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專利師證書者,其業務之執行,應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受須經職前訓練之限制。 依第三項規定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其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三、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 第三項專業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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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係為保障專利師法施行前,具有一定資歷之代理人,得申請免試之過渡條文,其過渡期間為三年,即於一百年一月十一日已屆滿,爰予刪除。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係為保障專利師法施行前,具有一定資歷之代理人,得申請免試之過渡條文,其過渡期間為三年,即於一百年一月十一日已屆滿,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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