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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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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在職進修,適用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事項。
  3. 3.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違反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法第 37-4 條,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此條規定專利代理人需定期接受在職進修,以提升專業能力並跟上相關法規的變化。這項在職進修的要求由專利專責機關適用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訂定之相關事項。如果專利代理人未能按照要求進行在職進修,專利專責機關會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專利專責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專利代理人持續更新專業知識,提供高品質的服務。

立法沿革 1

(1040612 增訂)

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前項在職進修,適用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事項。   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違反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專利新知日新月異,專利代理人亦應充實專業職能,為申請人提供最完善的服務,參酌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增訂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之義務,且該在職進修適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事項。就未完成在職進修者同專利師相關規定。

(10406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按專利新知日新月異,專利代理人亦應充實專業職能,為申請人提供最完善的服務,參酌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增訂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之義務,且該在職進修適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事項。就未完成在職進修者同專利師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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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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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法第 37-4 條規定:「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前項在職進修,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法第 3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師法第 3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