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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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停訓原因消滅後,得於本訓練辦理梯次內,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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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法第3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11條規定,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權申請停訓。一旦停訓原因消滅,受訓人員可以在相同的訓練辦理梯次內申請重新進行訓練。藉此規定,法律為受訓人員提供了灵活性,以符合他們的個人需求和特殊情況。然而,具體的申請程序、資格限制和相關詳細規定,需要查閱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以了解更多細節和適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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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