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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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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停訓原因消滅後,得於本訓練辦理梯次內,申請重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法第3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11條規定,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權申請停訓。一旦停訓原因消滅,受訓人員可以在相同的訓練辦理梯次內申請重新進行訓練。藉此規定,法律為受訓人員提供了灵活性,以符合他們的個人需求和特殊情況。然而,具體的申請程序、資格限制和相關詳細規定,需要查閱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以了解更多細節和適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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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停訓原因消滅後,得於本訓練辦理梯次內,申請重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