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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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予退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返還: 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 二、於測驗舞弊。 三、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本訓練課程內容總時數三分之一。 前項第三款之受訓人員經退訓處分後,得於本訓練辦理梯次內,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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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10條,受訓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應予退訓並不予返還已繳訓練費用: 一、在訓練期間發現冒名頂替的情況。 二、在測驗時作弊。 三、請假及曠課的總時數超過本訓練課程總時數的三分之一。 在遭到退訓處分的情況下,受訓人員可以在本訓練辦理梯次內重新繳納訓練費用並申請重訓。 參考資料: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專利師考試局,2019年1月1日修正生效。 範例:假設某位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被發現使用他人的身份進行訓練,而被揭發後就被退訓處分。根據該條款,這位受訓人員不僅被要求退訓,還不會得到已繳納的訓練費用的返還。之後,如果他想重返訓練,他需要在本訓練辦理的梯次內重新繳納訓練費用並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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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