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受訓人員測驗科目總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但以一次為限。 受訓人員測驗科目總成績不及格,經申請補考後,仍屬不及格者,得於本訓練辦理梯次內,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涉及到的法條是「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9條」。根據該法條,當受訓人員測驗科目總成績不及格時,可以申請補考,但只有一次的機會。如果在補考後仍然不及格,則可以在本訓練辦理梯次內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這個法條沒有具體列出補考的申請程序和相關細節。然而,我們可以參考其他法規,例如「各項考試報名、成績登錄及發佈等作業規則」或是「考試訓練機關規定」等相關法規,以了解補考的具體流程和要求。 為了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假設某個專利師考試受訓人員在第一次測驗中總成績不及格,他可以申請進行補考。根據相應的考試訓練機關的規定,他需要填寫補考申請表格並繳交相關費用。待補考結束後,根據考試結果,如果他仍然不及格,他可以在同一梯次內重新繳納訓練費用,並申請進行重訓,重修該科目的訓練課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個假設的範例,具體的補考申請和重訓規定可能會因不同的考試訓練機關和梯次而有所不同。為了確切了解相關流程和要求,建議參考最新的法規和相關考試訓練機關的公告或指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