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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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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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 15 條規定該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止。這項辦法是用來規範在專利師考試中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的專業訓練。根據該條規定,該辦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並將於一百年一月十日結束。這意味著該辦法的有效期限為三年,從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到一百年一月十日。詳細的內容和執行細則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或官方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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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