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4條,當使用人向專利專責機關進行電子傳達時,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的資訊系統收到通知的時間為準。但如果使用人已收到系統自動回復的送件或繳費成功的訊息,即使實際上專利專責機關的系統未完成整個傳送程序,仍然視為已送件或已繳費。 參考資料: -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4條 - 「實施電子交付的智慧財產權專利訴訟程序專利法院議事規則」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60033&FLNO=56 範例:在使用人進行電子傳達後,專利專責機關的資訊系統在5分鐘後收到了通知,並在10分鐘後發送了自動回復的訊息給使用人。雖然實際上系統在收到通知後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來處理和傳送,但根據第14條的規定,這仍然視為已送件,而不是根據實際完成傳送程序的時間來判斷。
- 專利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