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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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申請註冊以電子方式申請者,其應檢送之商標圖樣及商標樣本,應符合商標專責機關規定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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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申請註冊以電子方式申請者,其應檢送的商標圖樣及商標樣本,應符合商標專責機關規定之格式。根據這項法條,商標申請人在以電子方式進行商標註冊申請時,需要按照商標專責機關的規定提交符合規定格式的商標圖樣和商標樣本。這意味著商標申請人需要遵循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圖樣和商標樣本格式的要求來提交申請材料。 參考資料: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智慧財產局,最後修訂日期:2021年8月31日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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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