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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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1 條明確規定了商標電子申請時所應檢送的證明文件的要求: 1. 根據本法或本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商標電子申請時所應檢送的證明文件,可以以商標專責機關規定的電子檔替代實體文件。 2. 若使用電子檔檢送證明文件,應說明該電子檔與原本或正本是相同的。 3. 商標專責機關在需要時,可以要求使用人檢送第一項所述的電子檔的原本或正本以進行驗證。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商標電子申請時所應檢送的證明文件可以使用電子檔代替,但必須能夠與原本或正本相同。當商標專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使用人提供電子檔的原本或正本以進行驗證。這樣的規定旨在方便商標申請人使用電子方式申請商標,同時確保電子檔的可信度和可驗證性。 Reference: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1 條 (2020年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90021
- 商標名詞
- 原本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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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