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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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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專責機關依第七條至前條規定通知使用人,應以電子郵件或商標專責機關提供之其他方式通知之,不另以紙本送達之。
  2. 2.商標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之方式通知失敗者,應依前項規定之方式再通知一次。
  3. 3.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郵件之狀態,並於電子傳達後適時查閱商標專責機關之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了商標專責機關對使用人進行通知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提供之方式通知使用人,並且不需要使用紙本送達。如果通知失敗,商標專責機關應再次按照前項規定的方式進行通知。另外,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的電子信箱能夠正常收取郵件並及時查閱商標專責機關的通知。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商標法第34條 根據中華民國商標法第34條第5款,商標專責機關可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使用人,並且該通知視為已送達。此外,商標法第34條第7款也規定了使用人應當確保提供給商標專責機關的地址或電子郵件有效,並且接收通知。 範例: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6條,商標專責機關可以利用電子郵件對使用人進行通知。如果商標專責機關發送了通知但使用人未能收到,則商標專責機關可以再次發送通知。例如,商標專責機關發送了一封使用人未能收到的通知後,可以根據實施辦法第10條第2項再次通知使用人,以確保通知到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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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商標專責機關依第七條至前條規定通知使用人,應以電子郵件或商標專責機關提供之其他方式通知之,不另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