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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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責機關收受使用人電子傳達符合前條且無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後,應即通知使用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商標專責機關之標記。 二、完整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收受時間。 三、前款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收文文號或申請案號。 四、對所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訊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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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7 條,商標專責機關在收到使用人符合前條且無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情事的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後,應立即通知使用人。通知的內容應包括商標專責機關的標記、完整商標電子申請文件的收受時間、收文文號或申請案號,以及對收受的商標電子申請文件的訊息摘要。 參考資料: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108 年 3 月 26 日修正) 範例:一位使用人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商標專責機關收到該申請文件後,立即通知使用人,通知信中包含商標專責機關的標記、完整申請文件的收受時間、收文文號或申請案號,以及對申請文件的訊息摘要,讓使用人得知申請已被收到並進入相關程序。
- 商標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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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