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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或不完整者,全份商標電子申請文件視為未被電子傳達。
  2. 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視為難以辨識。
  3. 有前項情事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該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
  4.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項之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其他維護系統安全之措施。
  5. 有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事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即通知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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