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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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或不完整者,全份商標電子申請文件視為未被電子傳達。
- 2.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視為難以辨識。
- 3.有前項情事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該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
- 4.商標專責機關對前項之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其他維護系統安全之措施。
- 5.有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事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即通知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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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商標電子申請文件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 1. 如果商標電子申請文件的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或不完整,則整份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將被視為未被正確地進行電子傳達。 2. 如果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中包含病毒或其他有害的程式碼,則該文件將被視為難以辨識。 3. 如果存在前述情況,商標專責機關應當將相關商標電子申請文件隔離起來,不進行解毒處理。 4. 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前述的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可以在一定期間後進行銷毀或者採取其他維護系統安全的措施。 5. 如果存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情況,商標專責機關應立即通知使用人。 根據以上解釋,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9條主要針對商標電子申請文件的辨識度和完整性問題進行了規範,同時也對於含有病毒或有害程式碼的文件進行了相應的處理措施。商標專責機關有義務隔離這些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並及時通知使用人。此條第4款也授權商標專責機關可以在一定時間後銷毀這些文件或者採取其他維護系統安全的措施。最新的參考資料為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19年12月3日。
- 商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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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